1981年,四川发生罕见水灾,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水灾刚过,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对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加以法律约束。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从此,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全国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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